確認動產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84號
KSDV,104,補,684,2015042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4號
抗 告 人
即原  告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真
抗告人與相對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動產所有權事件,抗告
人對本院104 年4 月10日104 年度補字第674 號裁定聲明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1/1頁


參考資料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