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4號
抗 告 人
即原 告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真
抗告人與相對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動產所有權事件,抗告
人對本院104 年4 月10日104 年度補字第674 號裁定聲明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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