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真
被 告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4,989 元(
即原告陳報之動產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30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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