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固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56號
KSDV,104,補,656,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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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良
代 理 人 李家慶律師
      吳文淑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固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登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37,5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20,9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20,4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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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