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38號
KSDV,104,補,638,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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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宋品陞
被   告 柴子婷
上列當事人間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就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66 建號所為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
600,000 元之抵押權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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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