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修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36號
KSDV,104,補,636,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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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郭玉青
被   告 湯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00元(即原告陳
報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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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