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周進明
周文雄
周進榮
周沈金蜓
被 告 周陳貞蕙
周源雄
周茂雄
周麗玲
周國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00元(即高
雄市○○區○○段00○號之建物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