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31號
KSDV,104,補,631,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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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楊宗平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賴柏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珮玉林燦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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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