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楊宗平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賴柏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珮玉、林燦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