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25號
KSDV,104,補,625,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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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蘇冠任即晶永業企業社等24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75,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4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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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