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49號
KSDV,104,補,549,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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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陳祈萬
被   告 盧紫春
      劉春花
被   告 陳俊良
法定代理人 盧紫春
被   告 陳美君
法定代理人 盧紫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100 元(即門牌號
碼高雄市○○區○○路○○巷00號建物之最新課稅現值),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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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