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62號
KSDV,104,補,262,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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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顏瑞宏
被   告 顏王秋桂
被   告 顏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返還所
有權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交易價值為斷,
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219,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1,9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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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 面積    │ 公告現值 │ 謄本登記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 )   │(元/ ㎡)│ 權利範圍   │(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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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路竹區順安段 │4,629.45   │23,000  │999/10,000  │10,637,087   │
│  │1529 地號      │       │     │       │        │
├──┼──────────┼───────┼─────┼───────┼────────┤
│ 2 │高雄市路竹區順安段 │2,453.02   │23,000  │999/10,000  │5,636,304    │
│  │1532 地號      │       │     │       │        │
├──┼──────────┼───────┼─────┼───────┼────────┤
│ 3 │高雄市路竹區順安段 │3,599.16   │23,000  │999/20,000  │4,134,895    │
│  │1533 地號      │       │     │       │        │
├──┼──────────┼───────┼─────┼───────┼────────┤
│ 4 │高雄市路竹區順安段 │382.86    │76,000  │ 1/2     │14,548,680   │
│  │1578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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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           │建物課稅現值 │                      │
│             │(新台幣:元)│                      │
├──┬──────────┼───────┼─────┬───────┬────────┤
│ 5 │高雄市苓雅區苓洲段 │262,800    │     │       │ 262,800    │
│  │1039建號建物,門牌號│       │     │       │        │
│  │碼:高雄市苓雅區中華│       │     │       │        │
│  │四路224 號     │       │     │       │        │
├──┼──────────┴───────┴─────┴───────┴────────┤
│合計│                                  35,219,766   │
├──┴─────────────────────────────────────────┤
│ 備註: 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原告請求權利範圍                │
│    =原告就各地號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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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