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4年度,19號
KSDV,104,消債職聲免,19,20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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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段安榛
代 理 人 凌進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段安榛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如有本條例第133 條 、第134 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有第134 條各款事 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 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本條例第135 條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依本條例聲請清算, 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裁定自103 年7 月25日下 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茲因分配完結,本院乃於104 年1 月14日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7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 定,普通債權人未同意免責等情節,業經本院核閱各該案卷 無訛,合先敘明。
三、茲綜合普通債權人之具體意見,就聲請人可能構成之不免責 事由,分別論述如下:
(一)本條例第133 條部分:
1、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 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 之裁定,本條例第133 條前段定有明文。
2、觀諸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投 保查詢資料、戶籍謄本,聲請人與父段景陽、兄段亮甫同 住(姊段麒鳳、母段曾澄妹分別於97年3 月6 日、102 年 6 月11日死亡),聲請人及段景陽於101 、102 年度均無 所得,名下亦無財產及任職投保紀錄,段亮甫於101 、10 2 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7,992 元、223,752 元,名下無財產。聲請人陳稱:伊為無業,在家照顧罹患 極重度多重器官障礙而臥病在床之段景陽,患有聽障及智 障之段亮甫則有工作收入,段景陽領有退役終身俸,家中



另有政府補助津貼等語(見103 年5 月19日陳報狀與所附 資料,以及104 年3 月24日調查筆錄與庭提之診斷證明書 、存摺明細、里辦公處出具之無業證明書)。另依高雄市 政府社會局104 年3 月17日函,聲請人自103 年1 月起每 月領取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照顧津貼5,000 元;聲請人之 父段景陽自101 年7 月至12月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身障補助 8,200 元,自102 年1 月起每月領取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 津貼3,600 元,另於102 年7 月申請一次急難救助6,000 元;聲請人之兄段亮甫自101 年7 月至12月每月領取低收 入戶身障補助8,200 元,自102 年1 月起每月領取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4,700 元。又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 年3 月20日函,段曾澄妹死亡後,段亮甫申請勞保家屬死亡喪 葬津貼,該局於102 年7 月3 日核付60,300元;又聲請人 與段亮甫段景陽共同具名申請段曾澄妹一次請領老年給 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152,759 元,該局於102 年9 月16日匯入段亮甫帳戶。本件債權人並未舉證聲請人 另有其他固定收入,則以聲請人目前固定收入之水準,扣 除其必要生活開銷後,難認尚有餘額,不符本條所定不予 免責之事由。
(二)本條例第134 條第2 款、第8 款部分: 依本條例第134 條第2 款規定,債務人隱匿、毀損應屬清 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次依本條例第134 條第8 款前段規定,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者,法院應為 不免責之裁定。而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依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03 年9 月17日函,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 雖曾辦理質借,但於103 年間並無各項新增異動,可見聲 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定時間以及本院裁定開始清算後,並 無辦理保單質借而處分應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債權人質 疑聲請人辦理質借之時間點是否致其構成本條例第134 條 第2 款、第8 款不予免責之事由,尚非有理。
四、綜上,本件既不足認聲請人有何不應免責之事由,揆諸前開 說明,爰裁定其免責。至於債權人所提其他意見,尚不影響 判斷結果或其意見未臻具體,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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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