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典齊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高雄聖經禮拜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關係人捐助章程為補充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高雄聖經禮拜堂捐助章程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二十三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財團法人基督教高雄聖經禮拜堂(下稱 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91年11月29 日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同年 12月1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因應業務需要,系 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 條 如附表所示,爰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 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 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 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 第61條第2 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 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 管理方法不具備為限,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 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 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 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 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先 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財團法人 不得自行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 在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 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 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乙節,業據其提出103 年8 月14日第四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捐助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 程如附表修正章程條文欄所示第二十三條條文,屬關於財團 法人之組織,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 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民 政局同意變更,有該局103 年12月16日高市○○○○○0000
0000000 號函附卷可按,是認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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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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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本法人所屬教會。 │本法人所屬教會。 │
│ │高雄:高雄聖經禮拜堂。 │高雄:高雄聖經禮拜堂。 │
│ │台北:台北榮光小組教會。 │台北:台北榮光小組教會。 │
│ │台南:台南愛加倍教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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