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