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9年度,37號
TTDM,89,交附民,37,2001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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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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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