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4年度,768號
KSDV,104,審訴,768,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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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768號
原   告 吳亞芸
被   告 戴子喬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判決兩造離婚,核屬離婚事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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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