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4年度,751號
KSDV,104,審訴,751,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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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751號
原   告 管勝
      管馥
      管屏
      管鴻
      管金業
被   告 管珍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 第5 條亦有明定。
二、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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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