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104年度,48號
KSDV,104,審建,48,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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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建字第48號
原   告 群築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淑惠
被   告 吳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核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4 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414 號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3 月11日 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 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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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築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