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872號
KSDV,104,司票,1872,2015041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王雅惠
相 對 人 洪儷香
相 對 人 洪黃金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儷香洪黃金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為「洪儷香」或「洪麗香」(依所附本票之發
  票人為洪麗香),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洪黃金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