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王雅惠
相 對 人 洪儷香
相 對 人 洪黃金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儷香、洪黃金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為「洪儷香」或「洪麗香」(依所附本票之發
票人為洪麗香),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洪黃金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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