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821號
KSDV,104,司票,1821,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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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2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日偉即楊記食品行楊浩偉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楊日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浩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楊記食品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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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