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2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日偉即楊記食品行、楊浩偉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楊日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浩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楊記食品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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