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許進祥
相 對 人 蕭水源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蕭水源於民國99年3月27 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0000000 號,內載金額新臺幣 ( 下同) 220,000 元,未載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 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參照。本件經核,相對人蕭水 源己於民國103年6月2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 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之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