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許進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水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
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
二、相對人蕭水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