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李文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漢慈、債務人李世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暨其上9274
建號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提出
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
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
二、相對人劉漢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李世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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