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227號
KSDV,104,司拍,227,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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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曾蘇金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英、容郭燕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 元,
  應繳新台幣1,000 元之聲請費)。
二、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姓名須
  完整)。
三、查覆郭潘金蓮之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函文。
四、被繼承人郭潘金蓮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五、相對人郭英、容郭燕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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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