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73號
KSDV,104,司拍,173,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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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童張素織
相 對 人 童信璋
相 對 人 童烔翰
相 對 人 李奕萱
相 對 人 李宗霖
前列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李龍祥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童金鳳於民國84年8 月15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童瓊銳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 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4年8 月14日起至民國114 年8 月14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 記在案。嗣案外人童瓊銳邀同案外人童金鳳為連帶債務人於 民國84年8 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 元,其還款方式 、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案外人童瓊銳 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本件扺押義務人即案外人童金鳳於98年2 月7 日死亡,其 所有不動產應由其子女即相對人童張素織童信璋童烔翰童瓊銳共同繼承,而童瓊銳前已於92年5 月19日死亡,由 其子女李奕萱李宗霖代位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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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