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代 理 人 蔡禮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福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明樺工程行、堡乾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 人王金明、王吉源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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