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33號
KSDV,104,司拍,133,201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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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蔡禮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福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明樺工程行堡乾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
  人王金明王吉源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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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