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8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蔡耀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捌佰貳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年息以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依欠款帳務表所示,利息為16.75 %),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3 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
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3 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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