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04號
債 權 人 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青
債 務 人 瑀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
表,並陳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就任,倘有檢送其戶謄
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債務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到院(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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