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304號
KSDV,104,司促,8304,201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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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04號
債 權 人 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青
債 務 人 瑀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
  表,並陳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就任,倘有檢送其戶謄
  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債務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到院(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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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瑀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