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632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 理 人 蔡丞耿
債 務 人 洪英順
債 務 人 黃資喬
一、債務人洪英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玖仟玖佰
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洪英順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黃資喬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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