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386號
KSDV,104,司促,14386,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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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8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奕良

債 務 人 李益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
  壹仟萬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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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