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222號
KSDV,104,司促,14222,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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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22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尤珠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尤珠裡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22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
    案』貸款金額新臺幣( 下同) 100,000 元。以年利率11
    ﹪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
    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
    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
    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 相對人尤珠裡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22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
    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
    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
    ﹪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
    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6,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
    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103 年11月04日及103 年06月
    15日後即分文未繳( 詳如附表所示) ,累計二筆合計積
    欠金額達27,297元正(其中15,290元正部份利率以11﹪
    計;12,007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
    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422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尤珠裡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5290 │     │1月0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尤珠裡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12007 │     │6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尤珠裡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290 │     │2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尤珠裡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60元違│
│  │12007 │     │7月16日起  │      │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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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