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22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尤珠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尤珠裡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22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
案』貸款金額新臺幣( 下同) 100,000 元。以年利率11
﹪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
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
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
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 相對人尤珠裡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22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
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
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
﹪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
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6,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
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103 年11月04日及103 年06月
15日後即分文未繳( 詳如附表所示) ,累計二筆合計積
欠金額達27,297元正(其中15,290元正部份利率以11﹪
計;12,007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
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422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尤珠裡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5290 │ │1月0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尤珠裡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12007 │ │6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尤珠裡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290 │ │2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尤珠裡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60元違│
│ │12007 │ │7月16日起 │ │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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