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6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胡順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每月收取違
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
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