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64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昱瀚
債 務 人 潘桂琳
債 務 人 范御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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