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6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孫霈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壹拾捌元,及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
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霈綺於090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4,018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7,591元整、消費款90,394元整、預借現金21
,36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51,80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2,567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163,560元整自104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
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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