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7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承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承樺於民國100年8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3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8031元及費用121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3374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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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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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郭承樺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298元│ │03月 26日 │ │點九九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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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郭承樺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82570 │ │03月 26日 │ │點七五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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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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