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潘秀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零叁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秀桃於民國93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94年09月0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1
3日止累計265,039元正未給付,其中95,205元為本金;169,
75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324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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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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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潘秀桃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95205 │ │4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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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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