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065號
KSDV,104,司促,13065,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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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宋馨婷
債 務 人 陳春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宋馨婷於就讀高美醫專時,邀同陳春金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
  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
  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1
  年10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3 年05月01日
  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
  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
  本金66,658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
  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06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馨婷、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66,658│春金   │4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馨婷、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658│春金   │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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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