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045號
KSDV,104,司促,13045,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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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4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林原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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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