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8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蔡禮臣
債 務 人 王福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叁佰陸拾肆萬捌仟零叁拾壹
元⑵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⑴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七日⑵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零四年
二月七日⑵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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