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645號
KSDV,104,司促,12645,201504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吳英源
債 務 人 吳永龍
債 務 人 吳南益
一、債務人吳英源吳永龍吳南益應就繼承被繼承人吳永三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壹仟柒佰肆拾
  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