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吳英源
債 務 人 吳永龍
債 務 人 吳南益
一、債務人吳英源、吳永龍、吳南益應就繼承被繼承人吳永三之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壹仟柒佰肆拾
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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