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王薇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姜文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總金額計算至民國一百年五月
十六日止,為30832 元,利息起算日應為一百年五月十七日
,請釋明之。。
二、提出債務人姜文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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