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517號
KSDV,104,司促,12517,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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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1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歐偉誠
債 務 人 丞邦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玉生
債 務 人 林數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貳仟陸佰
  肆拾壹元㈡新台幣陸佰玖拾伍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均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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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邦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