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賴旺辰
債 務 人 施秀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叁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緣 債務人賴旺辰為就讀國立聯合大學,於民國( 下同
) 96年邀同債務人施秀佳、案外人賴穎賢為連帶保證人
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
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98,839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即
102 年10月29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
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查 案外人即連帶保證人賴穎賢於97年5 月12日死亡,
其繼承人賴旻君、賴郁君、賴旺辰、賴劉完、賴憲慧、
賴秀芬、賴錚範、賴秀姿、賴穎毅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法
院准予備查在案,詎債務人賴旺辰、施秀佳等自應還日
103 年11月29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98,839元及
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
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
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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