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422號
KSDV,104,司促,12422,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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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賴旺辰
債 務 人 施秀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叁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緣 債務人賴旺辰為就讀國立聯合大學,於民國( 下同
    ) 96年邀同債務人施秀佳、案外人賴穎賢為連帶保證人
    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
    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98,839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即
    102 年10月29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
    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查 案外人即連帶保證人賴穎賢於97年5 月12日死亡,
    其繼承人賴旻君賴郁君賴旺辰、賴劉完、賴憲慧、
    賴秀芬、賴錚範、賴秀姿賴穎毅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法
    院准予備查在案,詎債務人賴旺辰施秀佳等自應還日
    103 年11月29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98,839元及
    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
    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
    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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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