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00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法定代理人 邱淑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裕峰即上鈴婦產科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丁裕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上鈴婦產科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證
明文件及最新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