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389號
KSDV,104,司促,12389,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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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8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楊珠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
  計付三個月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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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