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15號
債 權 人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務 人 雅蒂絲診所
兼法定代理 黃彥銘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雅蒂絲診所、黃彥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雅蒂絲診所之醫事機構開業登記資料,並提出雅蒂絲
診所究為獨資或合夥之相關資料,併提出負責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雅蒂絲診所如係合夥,請釋明債務人黃彥銘應負擔連帶清償
責任之依據?
三、雅蒂絲診所如係獨資,請更正債務人(債務人OOO即雅蒂
絲診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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