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福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福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4月02日止累計304,288 元正未給付
,其中104,174 元為消費款;200,114 元為循環利息;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28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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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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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福海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4174│ │4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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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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