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姜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收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收
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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