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5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施秉慧律師即盧碩茂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盧碩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貳拾柒萬肆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貳仟壹佰捌
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手續
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逾期手續費,以
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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