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158號
KSDV,104,司促,12158,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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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5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施秉慧律師即盧碩茂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盧碩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貳拾柒萬肆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貳仟壹佰捌
  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手續
  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逾期手續費,以
  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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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