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108號
KSDV,104,司促,12108,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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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劉展嘉
債 務 人 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壹佰柒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劉展嘉於民國98年間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吳麗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整,並出具「撥款通
    知書」動用8 筆,計新臺幣172,174 元整。約定倘借款
    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
    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劉展嘉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172,174 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
    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麗華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210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麗華、劉│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72174│展嘉   │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麗華、劉│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2174│展嘉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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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