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024號
KSDV,104,司促,12024,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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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4號
債 權 人 劉金木
債 務 人 謝茂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茂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金額並提出計算式(依台端事實理由欄所載之計
  算式,似有誤,請就本件工程實際工程款扣除台端已支付,
  作為請求之依據)。
二、提出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最新商業登記事項及負責人戶籍
  謄本。
三、提出債務人謝茂全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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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