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009號
KSDV,104,司促,12009,201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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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09號
債 權 人 洪議宏
債 務 人 高亞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亞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補正債務人高亞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所簽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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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