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09號債 權 人 洪議宏債 務 人 高亞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亞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二、補正債務人高亞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提出債務人所簽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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